Post by dibala12 on Jan 6, 2024 7:11:58 GMT
条的规定向中央办公室提交申请。99、与版权有关的付款证明。 § 6 当报酬取决于公开表演时,经中央办公室同意,企业家可以在公开表演结束后支付费用。 § 7° 公开表演或传播后,企业家将立即向中央办公室提交所使用的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完整清单,注明各自作者、艺术家和制作人的姓名。 § 8 广播公司应立即向有关各方保存一份个人或集体合同、调整或协议的真实副本,授权和规范其节目中包含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公开表演的报酬。(NR)” 1998年2月19日第9,610号法第3条在增加以下条款后生效: “艺术。28-A除非另有约定,视听作品的财产权属于其制作者。” 第 4条 1998年2月19日第9,610号法第81条在增加以下段落后生效: “艺术。 制作合同和插入授权需要获得包含在公共电影放映视听作品中的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NR)” 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第 5 条在增加以下条款后生效: “艺术。85-A 在巴西和外国作品的发行和公共电影放映的许可合同中,与制片人商定的报酬包括产生相应电影作品的所有版权和相关权的价值。” 第 6条 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第 86 条生效,措辞如下: “艺术。86与音乐、文学音乐作品和视听作品中包含的录音制品有关的音乐表演的版权,除公共电影展览外,将由本条第 3 条中提到的场所或机构的负责人归其持有人所有。 。本法第 68 条规定的节目或由电视台播放。
第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委员会室,2005 年 3 月 1 日。 总统 关系者 最终文本 2003 年第 532 号参议院法案 修改 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律,该法律修改、更新和巩固了版权立法,并提供了其他条款,规定了视 手机号码数据 听作品的作者身份和使用。 全国代表大会法令: 第 1 条艺术帽。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第 16 条生效,其措辞如下: “艺术。16. 视听作品的共同作者是文学、音乐或文学音乐主题或论点的作者、导演和制片人。 第 2条 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第 68 条生效,其措辞如下: “艺术。68. 未经作者或持有者事先明确授权,戏剧、视听作品、音乐或文学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不得用于表演、电影放映和公开处决。 § 1 公共再现被认为是通过艺术家的参与,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对戏剧、悲剧、喜剧、歌剧、轻歌剧、芭蕾舞、哑剧等类型的戏剧作品的使用,无论是否配乐,集体出席或者广播、传输、电影放映的场所。 § 2 通过艺术家的参与(无论是否付费)使用音乐或文学音乐作品,或在集体频率的地方通过任何过程(包括无线电广播或以任何方式传输)使用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
公共电影拍摄”被认为是在电影院大厅、空间或具有相同目的的场所使用电影视听作品。 § 4. 集体出席场所包括剧院、电影院、舞厅或音乐会、夜总会、酒吧、俱乐部或任何性质的协会、商店、商业和工业场所、体育场、马戏团、集市、餐馆、酒店、汽车旅馆、诊所、医院、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公共机构、基金会和国有机构、陆地、海上、河流或空中客运手段,或任何表现、表演或传播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地方。 § 5 在进行公开处决之前,企业家必须按照第 1 条的规定向中央办公室提交申请。99、与版权有关的付款证明。 § 6 当报酬取决于公开表演时,经中央办公室同意,企业家可以在公开表演结束后支付费用。 § 7° 公开表演或传播后,企业家将立即向中央办公室提交所使用的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完整清单,注明各自作者、艺术家和制作人的姓名。 § 8 广播公司应立即向有关各方保存一份个人或集体合同、调整或协议的真实副本,授权和规范其节目中包含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公开表演的报酬。(NR)” 1998年2月19日第9,610号法第3条在增加以下条款后生效: “艺术。28-A。 除另有约定外,视听作品的财产权属于其制作者。
第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委员会室,2005 年 3 月 1 日。 总统 关系者 最终文本 2003 年第 532 号参议院法案 修改 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律,该法律修改、更新和巩固了版权立法,并提供了其他条款,规定了视 手机号码数据 听作品的作者身份和使用。 全国代表大会法令: 第 1 条艺术帽。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第 16 条生效,其措辞如下: “艺术。16. 视听作品的共同作者是文学、音乐或文学音乐主题或论点的作者、导演和制片人。 第 2条 1998 年 2 月 19 日第 9,610 号法第 68 条生效,其措辞如下: “艺术。68. 未经作者或持有者事先明确授权,戏剧、视听作品、音乐或文学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不得用于表演、电影放映和公开处决。 § 1 公共再现被认为是通过艺术家的参与,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对戏剧、悲剧、喜剧、歌剧、轻歌剧、芭蕾舞、哑剧等类型的戏剧作品的使用,无论是否配乐,集体出席或者广播、传输、电影放映的场所。 § 2 通过艺术家的参与(无论是否付费)使用音乐或文学音乐作品,或在集体频率的地方通过任何过程(包括无线电广播或以任何方式传输)使用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
公共电影拍摄”被认为是在电影院大厅、空间或具有相同目的的场所使用电影视听作品。 § 4. 集体出席场所包括剧院、电影院、舞厅或音乐会、夜总会、酒吧、俱乐部或任何性质的协会、商店、商业和工业场所、体育场、马戏团、集市、餐馆、酒店、汽车旅馆、诊所、医院、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公共机构、基金会和国有机构、陆地、海上、河流或空中客运手段,或任何表现、表演或传播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地方。 § 5 在进行公开处决之前,企业家必须按照第 1 条的规定向中央办公室提交申请。99、与版权有关的付款证明。 § 6 当报酬取决于公开表演时,经中央办公室同意,企业家可以在公开表演结束后支付费用。 § 7° 公开表演或传播后,企业家将立即向中央办公室提交所使用的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完整清单,注明各自作者、艺术家和制作人的姓名。 § 8 广播公司应立即向有关各方保存一份个人或集体合同、调整或协议的真实副本,授权和规范其节目中包含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公开表演的报酬。(NR)” 1998年2月19日第9,610号法第3条在增加以下条款后生效: “艺术。28-A。 除另有约定外,视听作品的财产权属于其制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