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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9:14:54 GMT
相结合,赋予劳工法官广泛的自由来进行和指导该程序,特别是在执行阶段,目的是维护和确保劳工信用的满意度。食品性质,确定具有说服力的管辖权条款,寻求快速有效的解决争端。 从这个意义上说,除了典型的行政措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法》第139条第四款规定: “第 139 条。法官将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指导诉讼程序,负责: IV –确定确保遵守法院命令所需的所有诱导性、强制性、强制性或代位性措施,包括在以下行动中:金钱利益的对象”。 因此,治安法官有可能通过对他所保证的程序的广泛实施,决定其他措施,以使司法判决生效——这些措施被称为非典型的间接执行措施。 考虑采取非典型行政措施,例如扣押护照、吊销驾 电报号码数据 驶执照、取消信用卡、禁止参加投标等。 关于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的讨论很广泛,而且远非和平,特别是因为这些措施可能影响的不是债务人的资产,而是债务人本人,这违背了我们强调世袭责任的国家法律制度,禁止执行债务人的财多次决定中,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第四款规定的间接执行手段相对于该手段具有附属性质。典型的,只有在过程中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拥有可征用资产的情况下才应予以批准,否则它们不会被视为适合履行信用的强制措施,而只是惩罚性的。 在劳动领域,采取上述措施从心理上胁迫债务人承担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也远非平静。 在高级劳工法院本身的范围内,判决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根据 TST 第 39/2016 号规范性指令的条款,该指令规定 2015 年《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适用于劳动程序,第 139 条第 IV 款CPC的适用于劳对上诉进行裁决,这些上诉讨论了适用于劳工债务人的非典型措施的有效性,特别是吊销驾驶执照和扣押护照。 在部长 Delaíde Miranda Arantes 报告的普通上诉判决中,SDI-II 一致认为暂停合伙人驾驶执照并阻碍执行判决的措施有效。 在决定维持特殊性质的非典型措施时,它认为必须遵守一些假设: 1)债务人缺乏资产来清偿劳资债务,在使用所有典型措施但没有成功后进行评估; 2)合理的决定,考虑到所分析的每个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行为; 3)向对手系统提交;4 )遵守比例、合理、合法、效率的标准。 在案件原因,遵守包括吊销债务人驾驶执照在内的措施的充分性、合理性和相称性的必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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